中華修復促進協會章程(20240329 第三屆第五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修復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CARJ)。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操作程序之衝突調解模式(ConflictMediation, CM)應用於犯罪、懲戒、少年、調解與一般衝突等事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推廣衝突調解模式相關理論知識。二、推廣衝突調解模式訓練課程。
三、設計、發展並推廣衝突調解模式師資教育訓練及相關課程認證。
四、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委託之衝突調解事件。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法務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歲、認同本 會宗旨,對衝突調解模式及其推廣具熱忱,曾參加十二小時以上之衝突調解模式或相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訓練課程,能履行本會章程所列之義務,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公益慈善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經理事會同意者,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修復式正義相關教學、研究、推廣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禮聘為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以下同)
20000 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五、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或志願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者,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出席視訊會議,視 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若以視訊方式進行,除會議紀錄外,須佐以畫面截圖方式呈現出席、簽到及表決之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 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若以視訊方式進行,除會議紀錄外,須佐以畫面截圖方式呈現出席、簽到及表決之結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為 500 元,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免繳。前揭入會費於會員入
會時繳納。出會或退會,如再行入會者應重新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1000 元,贊助會
員及榮譽會員免繳,永久會員於一次繳納 20000 元後免繳常年會費。前揭常年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如入會之時得行使會員權利期間非整年數時,以其剩餘得行使會員權利之期間佔全年之比例計算常年會費,並以月(30 日)為計算基礎單位,不足一月者採四捨五入計算之。原會員應於每年 12月 15 日前繳納下一年度常年會費,未繳納者停止其會員權利,視同出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一)行政管理費用:認同本會宗旨並欲加入會員,卻未具備第七條第一款所訂,曾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衝突調解模式或相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等訓練課程條件者,得依自願參與本會例行研討會或由本會提供之其他相關教育訓練滿十二小時抵充之,其參與例行研討會或由本會提供之其他相關教育訓練期間,每次應繳納 200 元之行政管理費用。
八、本條所列各項費用,會員於出會或退會時,概不退費。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1 月 8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5 年 3 月 14 日台內團字第1050011269 號函准予備查。
附註: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團字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修復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CARJ)。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修復式正義操作程序之衝突調解模式(ConflictMediation, CM)應用於犯罪、懲戒、少年、調解與一般衝突等事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推廣衝突調解模式相關理論知識。二、推廣衝突調解模式訓練課程。
三、設計、發展並推廣衝突調解模式師資教育訓練及相關課程認證。
四、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委託之衝突調解事件。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法務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歲、認同本 會宗旨,對衝突調解模式及其推廣具熱忱,曾參加十二小時以上之衝突調解模式或相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訓練課程,能履行本會章程所列之義務,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公益慈善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經理事會同意者,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修復式正義相關教學、研究、推廣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禮聘為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以下同)
20000 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五、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或志願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者,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出席視訊會議,視 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若以視訊方式進行,除會議紀錄外,須佐以畫面截圖方式呈現出席、簽到及表決之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 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若以視訊方式進行,除會議紀錄外,須佐以畫面截圖方式呈現出席、簽到及表決之結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為 500 元,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免繳。前揭入會費於會員入
會時繳納。出會或退會,如再行入會者應重新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1000 元,贊助會
員及榮譽會員免繳,永久會員於一次繳納 20000 元後免繳常年會費。前揭常年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如入會之時得行使會員權利期間非整年數時,以其剩餘得行使會員權利之期間佔全年之比例計算常年會費,並以月(30 日)為計算基礎單位,不足一月者採四捨五入計算之。原會員應於每年 12月 15 日前繳納下一年度常年會費,未繳納者停止其會員權利,視同出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一)行政管理費用:認同本會宗旨並欲加入會員,卻未具備第七條第一款所訂,曾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衝突調解模式或相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等訓練課程條件者,得依自願參與本會例行研討會或由本會提供之其他相關教育訓練滿十二小時抵充之,其參與例行研討會或由本會提供之其他相關教育訓練期間,每次應繳納 200 元之行政管理費用。
八、本條所列各項費用,會員於出會或退會時,概不退費。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1 月 8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5 年 3 月 14 日台內團字第1050011269 號函准予備查。
附註: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團字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