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修復促進協會實習與督導辦法(2024年3月23日修正實施)
一、名詞定義
(一)見習與實習:符合本協會培訓暨認證計畫第貳之一點者。
(二)新進委員:通過本協會培訓暨認證計畫第參點之口試者並獲得官署聘任為修復式正義之工作者。
(三)獨立委員:新進委員通過完整六案之督導者。
(四)實習導師:具講授相關修復式正義課程60小時紀錄之獨立委員。
(五)督導:實習導師且具受理修復案件50件以上者。
二、實習訓練
(一)實習一或實習二之實習者,隨案學習擔任協同主持人或主持人各三案。執行庶務、訪談與逐字稿紀錄,並依進度預擬首訪提問稿、主持稿或協議書稿後,始得操作提問。主持人則依評分表(詳如附表)對參與完整個案之實習者評分後,將成績傳送秘書長(評分表由秘書長統一存管)。
(二)本辦法所稱之完整個案,含非同案之首訪或修復會議。(三))實習者非隨實習導師接案時,除經督導同意,不得操作說明或提問。評分表亦需督導副署。
二、督導與費用
(一)新進委員需接受連續完整六案之督導,每案給付督導費用3000元,新進委員回饋協會10%之費用需扣除督導費用後計算之。
(二)獨立委員每主持5案(非協同)需接受督導1案,由主持委員自行選定督導;獨立委員接案數達50件以上者,則每10案接受督導1案,每案給付督導費用2000元。
(三)具督導身分之主持委員(非協同),每10案需接受督導1案,方式、費用同前。
(四)未進入修復會議之督導費用為 1000 元。
(五)督導除隨時備詢與充分回應外,並應參與結案後之檢討與團督會議。
(六)所有委員,均不得連續選任同一督導。
三、持續教育
新進委員以上人員,應積極出席團督會議。
四、本案於2020年3月23日實施。